日期:2021-02-04來源:幼兒園學習網
這是幼兒園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十篇,是優秀的幼兒園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師家長們參考學習。
一、個案描述
萌萌和飛飛是某幼兒園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師王某帶領幼兒到戶外活動,在排隊時,王老師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隊下樓梯時,不要擁擠、打鬧。”下樓梯時,飛飛站在萌萌的背后,兩人均在隊尾,趁隊伍行走拉開距離時,二人嬉鬧,萌萌背飛飛時摔倒,導致飛飛的左股骨中段發生斜形閉合性骨折。
事故發生后,幼兒園及時送飛飛到醫院治療,飛飛住院兩個月后臨床愈合。飛飛住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5680元,飛飛的父母誤工費、住宿費、醫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及必要的營養費等4450元。飛飛的父母與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就醫療費和賠償問題多次進行協商,要求幼兒園和萌萌的父母賠償上述費用共計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認為,萌萌入園意味著自己己經將萌萌及對其的監護責任托付給了幼兒園;萌萌在幼兒園時,自己作為法定監護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監護人責任,只有幼兒園才能監護孩子,因此,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幼兒園則提出,在孩子下樓之前老師已經一再強調“不要擁擠、打鬧”,且事故發生之后幼兒園及時送飛飛到醫院治療,幼兒園主觀和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不應獨自承擔如此巨額的賠償費用。協議未果,飛飛的父母作為代理人,以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0130元。
二、個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確應由誰來承擔這次意外事故的責任,我們首先應該從法律上弄清以下幾個問題:幼兒園是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對幼兒的監護職責是否隨著幼兒入園轉移到幼兒園?在園幼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究竟應該按什么原則來承擔民事責任?
(一)幼兒園是否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
在當前的多起幼兒在園意外傷害事故中,幼兒園是否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是否承擔監護責任,已經成了幼兒園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焦點問題。由于種種原因,公眾輿論傾向于幼兒園理所當然地具有監護人的身份,應該對幼兒在園事故承擔監護不力責任。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情況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但是,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委托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該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見,法律并未規定幼兒園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進幼兒園學習、生活,使未成年人處于幼兒園的管理之下,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此外,根據這一規定,幼兒園擔任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
二是被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
一般情況下,幼兒園是不可能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因此,那種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進幼兒園學習、生活,但是,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不管萌萌是在園內還是在園外,萌萌的監護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兒園是否對在園幼兒承擔監護職責
依上所述,我們已經可以比較清楚地知道,幼兒園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監護人的身份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在園幼兒不在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之下時,幼兒園是否對在園幼兒承擔監護職責?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等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責任: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人們往往將第三種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混為一談。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范圍遠比保護責任要廣得多。《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表其進行訴訟。”因此,父母將幼兒送到幼兒園并沒有發生監護權的轉移。
概而言之,監護職責是基于親權而產生的一種法定職責,幼兒園對幼兒的教養職責是基于教養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兩者性質不同。從職責范圍來看,兩者也不盡相同。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幼兒園的職責是“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而監護人的職責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監護職責。
據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擔對萌萌的監護職責,幼兒園不應該承擔監護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應該是根據一定的歸責原則來承擔合法合理的法律責任。
(三)幼兒園應按什么原則來承擔民事責任
《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補償。”可見,依據法律,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根據過錯原則歸責,只有當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
另外,《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使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也就是說沒有過錯,也只是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的條件。
上述案例中,教師在下樓梯之前提醒幼兒“不要擁擠、打鬧”,教師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正確行使了對幼兒的管理和保護責任。但是,幼兒園沒有注意到幼兒排隊下樓存在的安全隱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兒排隊下樓時在隊尾增加一名教師看管來消除這一安全隱患,說明幼兒園未完全盡到妥善管理幼兒的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中存在過失,間接導致了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因此,幼兒園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應承擔什么責任呢?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10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第28條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辦法》還明確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據此,在上述案例中,飛飛的傷害直接由于兩名幼兒不遵守幼兒園紀律—“下樓梯時不要擁擠、打鬧”—所致,因此,兩名幼兒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萌萌的父母作為萌萌的監護人,必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和幼兒家長的共同心愿。出于種種原因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兒園還是幼兒家長,都應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妥善處理。此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提出:“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據此,在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逐步建立幼兒園責任保險制度,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實現理賠市場化,應該說更是一條對幼兒園和家長都有利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我在一次手工活動中,我為了教育孩子們注意用剪刀的安全,就告訴孩子們:“大家剪時要小心,今天這些剪刀都是新的,很鋒利的,不能剪到小手,小手會剪破流血。也不能剪到衣服,衣服也會剪破的。”結果是一名幼兒真的悄悄剪了小手指上的表皮,雖不至于流血,也很危險了,另一個幼兒則把同桌一女孩子的羽絨服剪了一個小口。
反思:這件事過后,我反思了一下,我是一位工作不久的年輕教師,我有基本的安全教育意識,卻由于沒能運用正確的安全教育策略而導致一節課發生兩次意外事件。幼兒年齡小,好奇心強,對于一切新鮮事物都樂于去嘗試,可是卻缺乏正確的判斷能力,有的家長或教師喜歡用禁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訴幼兒“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電插座的孔內”“不用繩索套在頸項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滾燙的東西”等。禁止其實是一種消極的做法,很可能帶來不良的效果:幼兒原來并沒想到要做的事,經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們的好奇心,想嘗試一下,這就弄巧成拙了。那么幼兒園和家庭應該采取哪些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的策略呢?
一、家庭和幼兒園共同為幼兒營造安全的環境
無論孩子是在生活還是學習中,家長和教師都應為幼兒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和活動設施,如將藥品、消毒水、殺蟲劑等放在孩子夠不到的地方,打火機、蠟燭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時將用過的電線插頭收起。教師應注意留心觀察室內外環境中有無對幼兒身體造成危險的隱患,及時加以消除。
二、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
幼兒的年齡特點決定了其意識和行為之間的差異,幼兒的自覺性和自制能力都較差,而習慣的養成也不是一天兩天教育就可以見效的。我們必須在日常生活中多進行正確行為的引導,使之形成習慣,同時還要經常督促和檢查,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經常給孩子講解防止中毒和意外傷害的知識,讓孩子知道周圍哪些東西能玩、哪些不能玩,哪些東西是危險的,對我們的身體有傷害。認識一些常見的安全標記,知道緊急情況下的求援電話和求助人群,從而逐步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引導幼兒消除安全隱患
安全教育是一個長期、連續的過程。幼兒園的孩子年齡小,自我保護意識差,每次活動前的安全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孩子畢竟是孩子,我們不肯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他都能遵從教導。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調動孩子的積極性、主動性,讓他們親自參與安全教育中,找一找身邊哪些地方容易出危險,怎么做才能消除這些安全隱患。將制作的安全標志貼在旁邊,時常提醒著幼兒。如:“當心滑倒”貼于衛生間、臺階旁;“當心觸電”貼于插座旁等等。
安全教育離不開教師、家長、更離不開孩子,適當的把安全責任交到孩子手里,讓孩子自己撐起安全的保護傘!
幼兒園安全案例分析:水戰風波
情況描述:
由于天氣十分干燥,本身就心浮氣躁的孩子們就更喜歡在洗手間扎堆玩水,把洗手當成是一種游戲,就這個問題老師們每天都要在班上再三強調洗手間里的安全注意事項,可收獲不大。今天在手工活動時,孩子們都在認真為自己的手工作品忙碌著,軒軒和媛媛兩位小朋友以上廁所為由在洗手間里上演了一場水戰,不一會功夫軒軒伸著他滿是鮮血的手指來向我告狀,說媛媛用水潑他。在醫務室包扎時我才知道了事情的經過:兩個小家伙為了好玩就用手指堵住水龍頭讓水花濺的到處都是,為了避免身上被水弄濕軒軒把手指伸進了水龍頭的出水口里,由于出水口很狹窄他的手指拔不出來一時著急用力向外拔,就被粗糙的水管內壁把手指的皮掛了下來。回到教室淚眼汪汪的媛媛也承認了是她向軒軒潑水的,并且告訴我她已經在第一時間向軒軒道了歉。
分析與反思:
游戲中的受傷在幼兒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現象,爭吵打鬧也是幼兒的一種交往方式。但這種受傷害也是必須要避免的。兩個孩子在這次的事件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媛媛的道歉和眼淚足以說明她對這次事件的感知,看到流血的軒軒她內心害怕,但又不知該怎樣去挽救只好用最簡單的道歉來平復內心的恐慌;軒軒受傷的手指讓他也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這個時候就不必再去批評,因為批評無疑是加重了孩子的心理壓力,但這次事件也再次敲響了安全警鐘,必須要采取一些措施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所以我利用這次事件來給全班孩子來了一次安全主題的活動,通過做游戲,使幼兒更進一步知道在幼兒園中,不安全的事情有哪些,為避免這些不安全的發生我們都必須遵守規則,通過發生在身邊的現實案例來增強幼兒遵守紀律的習慣,以及掌握安全小常識,從而學會自保的能力和發生危險的應對措施。
幼兒園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一、關于幼兒安全問題的幾則案例
案例一:20xx年8月27日上午9時lO分,河南省鞏義市西村鎮的一所民辦幼兒園,因為鄰居的廢棄房屋倒塌造成當時正在園內上學的10名幼兒與1名教師被掩埋在倒塌房屋的廢墟中。事故發生后,有7名幼兒不幸死亡,在房屋倒塌時便有3名兒童當場死亡,在其余傷員送往醫院搶救的途中1名幼兒死亡,而在醫院的搶救途中也有3名幼兒因搶救無效死亡。在死亡的孩子中年齡的僅有4歲,最小年齡的不足3歲。“據后來的相關報道,此所幼兒園是一所無證的民辦幼兒園,在開學不到一個星期便發生了如此慘案,當時正值下課休息時間,孩子們來不及躲閃,便被掩埋在了廢墟之中”。
案例二:某年的5月23日,一名化名為王芳的女士通過職業介紹所,成為了某某幼兒園的保育老師,在她上班的第二天,孩子午休起床后,她見幼兒園的后門打開,就誘騙班上一個小女生說阿姨帶你出去玩,就將孩子從后門騙出了幼兒園,并帶到了其它縣自己的暫住地,然后打電話向孩子的親屬索款5萬,后來,幸虧在警方的協助下,救回孩子,王芳也終落法網。
案例三:點心時間,孩子們正在喝豆漿,由于豆漿太燙,雨夕小朋友不小心把豆漿弄潑了,孩子的腿被燙紅了,這時在班上代班的是剛剛參加工作的陳老師,她慌張的帶著孩子去找校醫,校醫不在醫務室,看著孩子發紅的皮膚,陳老師只好帶著孩子到附近的醫院,到醫院的時候孩子的腿上己經起了一個大水疤,旁邊的皮膚由于跟褲子摩擦也更紅了,醫院的護士告訴陳老師說: “其實孩子剛剛被燙時,只要讓她把燙到的皮膚放在自來水下多沖一會兒就沒事了。”看著孩子疼痛的樣子,陳老師的心里也難過極了。
二、案例引發的深思
(一)當前幼兒園存在的安全隱患
在上面的經典案例的教訓中,我們不難看出,當前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實際上還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孩子在這樣的幼兒園中受到傷害的案例也不勝枚舉,幼兒園的安全隱患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幼兒園選址不當帶來的安全隱患問題
現在很多幼兒園,特別是農村或民辦幼兒園,在建園或辦園選址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校舍以及周邊環境的安全問題,如道路交通狀況如何?是否有開放的水池塘?是否有消防通道?校合是否有防雷設施?校合安全等級是否合格等?這些都是造成安全隱患的問題,時刻影響著孩子的生命安全。“就如案例(一)中,如果這所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在選擇園址時,如果能對校合先進行一番安全鑒定,了解周圍的房屋狀況,就不會發生那樣的慘案”。
2.幼兒園安全監管制度不完善
孩子的一天,有一半的時間是在幼兒園內學習的,如果幼兒園領導不重視,安全監管力度不到 (2)幼兒園設施設備
幼兒園內的設施主要包括滑梯、蹦蹦床、攀登架等大型的玩具,因為年久失修的原因孩子們在玩耍嬉戲的過程中造成安全傷害事故也常有發生。
(3)食物中毒
關于幼兒在幼兒園學習期間遭到食物中毒的危害已經在各大報紙中屢見不鮮,這也為社會敲響了警鐘,即要關注孩子的飲食安全。
(二)如何預防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
經過以上血的教訓,也給每一位幼教工作者以及每一位孩子的家長敲響了警鐘。究竟我們要如何預防幼兒遭到以上種種傷害事故,讓他們安全健康的生活每一天!
1.加強管理,將生命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長遠規劃
事實一再告訴我們,在意外災害或事故面前,如果我們能夠做得更細一點,就可以有更多的奇跡發生,就可以讓孩子有更多的生的希望,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幼兒園的監管,明確幼兒園安全管理相關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幼兒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項安全檢查制度,促使幼兒園安全管理常規化,尤其要建立健全幼兒園定期安全檢查報告制度,每日行政安全巡查要真正落實,幼兒園保衛人員每日要認真對園內的設施設備、大型玩具等進行檢修維護,把一切安全隱患消滅在源頭上,要避免悲劇的發生,而不能在事故發生之后才采取補救措施!
2.加強宣傳,進一步強化教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
在當前的教育模式中,很多幼兒園都將幼兒安全教育看做是對孩子的教育,卻忽視了園內教職工的安全教育,最終釀成悲劇。因此,在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防為主!生命第一安全至上的生命安全教育理念,進一步增強教職員工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可以通過安全教育周、專家講座等各項活動,普及安全知識,著力強化教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全體教職員工的安全素質和參與意識。
3.抓住契機,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
從生命的堅強到生命的燦爛,我們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在幼兒園的日常教育教學中,多渠道的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活動。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交通安全,用電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戶外活動安全等,包括從保護自己的生命,珍惜生命至敬畏生命,同時還要在活動中增長孩子們的各類安全知識,認識到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在這些安全教育活動中,我們還要積極鼓勵家長共同參與,讓家長與孩子都能認識到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并在生活中切實提高保護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能力。
4.其他方面的提高
(1)定期檢修幼兒園設施設備
對于幼兒園中的大型玩具進行定期的檢修,對于年久失修的大型玩具進行及時的更換,以保證玩具的使用質量,避免在幼兒玩耍的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
(2)嚴把食物安全關
幼兒園的孩子正在生長發育階段,幼兒園更應該嚴把食物安全關,避免病從口入,切斷孩子們食物中毒的根本源頭。
(3)幼兒園、家庭與社會共同攜手,給予幼兒更多的關愛
孩子的安全教育需要幼兒園、家庭和社會共同攜手,為孩子創造更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讓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再是紙上談兵!
三、結束語
總之,每一個幼兒園都有義務為幼兒創設安全健康的學習和生活環境,讓他們學會珍愛生命,幫助他們遠離危險的威脅。學校還必須把孩子的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納入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做到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讓我們的孩子安全健康的渡過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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