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07來源:幼兒園學習網
這是幼兒園法律法規案例分析報告范文3篇,是優秀的幼兒園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師家長們參考學習。
案例簡介:
2008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愿將××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設備,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后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簽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08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08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轉讓金。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08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 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了解,雖然接手后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近幾年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出臺了發展學前教育的法規、規章和扶持政策,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擴大辦園規模,增加優質學前教育資源。支持街道、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因此涉及幼兒園創辦、轉讓的糾紛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那么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如何做到依法創辦和經營幼兒園呢?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
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后,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后才付清轉讓款項并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系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幼兒園安全法律法規案例
案例一:
一天中午,某幼兒園中班的大部分幼兒都睡著了,還有個別幼兒沒睡,這時,值班教師便到別的班去倒開水,并聊了一會兒,待她回班后,發現一名幼兒頭部紅腫,問其原因,是剛才教師外出后,他在床上玩耍,不小心摔傷的,教師趕忙幫幼兒揉了揉,便安慰他睡了覺,下午當家長接孩子時看到幼兒傷情,非常生氣,要求領導解決處理。
案例二:
某幼兒園大班中午午睡前,教師在活動室督促幼兒收拾整理游戲材料,先進去的幾名幼兒在過道玩,一幼兒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其他幼兒趕緊告訴當班老師,教師立即檢查,發現其沒有外傷,兩只胳膊也能動,幼兒自己也沒有異常反應,便安撫其入睡;交接班時,由于教師疏忽,未曾將情況交接給下午班的教師,幼兒起床時,下午班的教師發現該幼兒穿衣服時抬不起胳膊,教師翻開衣服發現右肩處紅腫,隨機將幼兒送醫務室,保健醫生檢查后,建議馬上到附近醫院拍片檢查,經檢查,該幼兒鎖骨骨折,之后,通知其父母,父母將幼兒領會,于第二日向幼兒園提出幼兒住院的要求。
案例三:
11月27日4歲的小女孩晶晶(化名),被陌生人從重慶市某幼兒園帶走,摧殘得渾身是傷。近日,記者從關方面獲悉,小女孩的父母已將該幼兒園起訴到重慶九龍坡區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8萬余元及醫療費。據了解,今年5月24日下午5時許,晶晶的父親唐某去幼兒園接女兒時,卻接了個空。唐找到值班老師詢問,老師也一臉茫然。經老師仔細回憶和在幼兒園四處查詢,才回憶起晶晶尚未放學時,就被一名自稱"叔叔"的男子接走。
案例四:
某幼兒園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場開展戶外體育活動,張翼小朋友趁老師不注意,溜到活動場地旁邊的滑梯玩,不慎從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傾倒的滑梯壓住,造成傷殘。該滑梯是幼兒園本學期新購的設施,上周發現滑道和滑梯平臺間出現斷裂,園方已在滑梯周圍上欄桿,并在旁邊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老師不能讓幼兒玩滑梯。
案例五:
幼兒園中班的小朋友進行分區活動,科學區的小朋友興高采烈地玩沉浮實驗,嘗試著將老師給出的各種材料放進水中。觀察其沉浮情況并用在給出的標記上打“V”的方式記錄自己的觀察結果。孩子們爭搶著,突然陳華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種實驗材料——一只生銹的鐵釘劃破了手,當班教師黃映急忙為他貼上止血貼。 事后,陳華的家長向幼兒園提出了索賠要求,理由是教師沒有及時帶孩子去醫院進行防破傷風處理,也沒有在離園時將真實情況告知家長,只是說孩子在自由活動時不小心攘破了皮,使得家長在詢問陳華得知具體情況后,不得不送孩子去醫院處理。為此,他們向幼兒園索賠醫療費和誤工費,還要求幼兒園對當班教師黃映進行行政處分。
案例六:
某幼兒園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師柳陶由于感覺很疲倦。就在寢室一張空的幼兒床上睡著了。幼兒江海想起床上廁所,但看不到老師,一直憋著不敢起來,后來實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從床上下來準備去廁所。結果由于匆忙,一下子從床上摔下,被窗邊的椅子碰破了頭,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損。柳陶老師聽到江海的跌倒聲和哭聲,立即起來,將江海送到醫院救治。
案例七:
某幼兒園急需一名保育員,經院長同意,接受了無證上崗、未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的吳某擔任中1班的保育員。一天晚上,中1班班主任郭老師在寢室點燃蚊香用于驅蚊,交班時將此事告知了當晚值班的保育員吳某。誰知吳某單獨值班至半夜時,竟然離開寢室長達45分鐘。在此期間,蚊香將搭落在床沿邊的棉被引燃,火勢迅速向四周蔓延,引發火災,致使3名幼兒在火災中死亡,多名幼兒受重傷,釀成特大火災事故。
案例八: 一天下午,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里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并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繼續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后,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
幼兒安全事故這個話題是所有幼兒園及幼兒園教師不想面對卻又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發生意外事故之后責任怎么認定、幼兒園又該以怎樣的法律依據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結合我園“守幼教初心、擔學前使命”學習周活動,我園有幸請來了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主任律師、貴州學前教育研究會副理事長周艦律師為我園教師帶來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學習,讓老師們進一步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強化我園教師法律意識,增強我園教師正確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的能力。
周艦律師從監護權是基于血緣和生養的關系入手,引導我園教師思考幼兒園與幼兒的關系。然后,周律師向老師們解釋監護權的含義,讓老師們進一步明白幼兒園與幼兒的關系。從學前教育有關規定切入,從法律的角度入手,讓老師們進一步明白幼兒園與幼兒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而不是監護關系,也不是委托監護關系。
周律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等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中,精心為老師們解讀有關幼兒園安全事故方面的相關知識。還從幼兒園事故的起因及分類、規則原則分類、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責任原則等向老師們進行詳細的解說,以一個個生動詳實的案例將法律知識巧妙的融入到幼兒園各種各樣的案例當中。
今天,老師們收獲了專業以外的寶貴知識。相信通過這次學習,老師們的法律意識得到很好的增強,老師們對幼兒園安全事故的處理也有了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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