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傷害事故完整版PPT課件這個PPT共32頁,該文件包含了PPT課件。主要包含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幼兒園安全責任范圍,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幼兒園安全工作需特別注意的,幼兒園對幼兒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須與幼兒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相適應,在園幼兒的監護權問題,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第三方責任,傷害事故的處理途徑,人身傷害保險等,歡迎點擊下載。幼兒園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張文
1、認識能力尚在啟蒙階段,對自我和社會的
認識水平難以進行自我保護
不知道什么會對自己有傷害,不了解傷害的后果,不
理解傷害的痛苦
不知道碰、撞、砸、燙、燒、凍、的后果,所以會去
拿、動、觸摸有危險的東西。
不了解環境和周圍事物,更不了解社會的復雜性
不知道汽車撞人、被東西砸傷的嚴重性;
不知道什么是壞人,沒有戒備心理,容易被欺騙:被傷害、被拐賣
2、身體發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傷害的能力差
遇到傷害不知道怎樣躲避、減輕和自救
身體抵抗力差,傷害后果容易加重
3、規則意識尚未建立。
不懂規則的意義和作用, 難以自覺遵守
4、忽視幼兒特點,對孩子管理、照顧的不科學。
很多傷害是因成年人的疏忽大意造成
二、幼兒園安全責任范圍
1、幼兒園對幼兒人身安全保護責任的時間范圍
從孩子入園到離園的時間段內
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到放學送到家長手中
如果有園車,從早上上車,到下午孩子下車交給家長
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時間內
幼兒園組織孩子參加的游園、看演出、集會等各種活動都
必須首先須保障孩子安全
2、幼兒園安全保護責任的空間范圍
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學設施、生活設施。 (包括直接使用的,間接使用的)
凡屬于幼兒使用或幼兒園管理的空間和設施設備、用品用
具都必須保障幼兒的安全(包括建筑、設施、器械、設施、
設備、玩具、餐飲)。
幼兒園內不應有出租出借,或其他單位占用的建
筑或存放的設施、物品(出了問題雙方都有責任)
三、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一)設施安全
設施不安全是幼兒園傷害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幼兒園要符合選址標準 不得建在靠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地段,及噪
音大、醫院、垃圾場等環境污染嚴重的地方
2、場地、房屋、設施、用品用具符合規定的質
量、安全和環保標準。
活動室、臥室、盥洗室、廁所、樓梯、活動場地,避免摔
倒、劃傷、磕碰等 (案例:孩子搬椅子時手被劃傷;孩子在園中游戲時被地上石頭絆倒摔傷)
購買物品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保存購貨憑證。
玩具、用品要符合質量標準,別圖便宜,自制玩具、學具首
先考慮安全 3、活動空間要暢通、樓道內要設置安全通道
通道、樓道中不得有任何堆積或障礙物,以保障孩子進
出、行走、上下樓梯或逃生時安全
4、設備、器械、 懸掛物、物品架按裝規范牢固
需專業人員安裝的設備、游戲器械必須由專業人員安
裝;孩子自取物品要適合孩子身高避免儲物柜、架子被孩子
拉倒或物品滑落砸傷孩子
游戲器械、幼兒家具要根據孩子特點特殊加固
5、按規定對設施、用品、用具進行維修、更新
幼兒用品要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換。 (案例:孩子在老舊秋千上玩耍、鐵鏈斷裂被甩出受傷)
6、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兒用品的規格和
標準(不使用材料、質地、形狀、規格等不適合幼
兒的用品用具)。 要按年齡配備相應玩具,與孩子有關的場地、設施、用
品要符合孩子年齡特點和身體及心理發育水平
小班孩子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脫落、不易碎、不掉色
房屋、場地:活動室、臥室、盥洗室、廁所、樓梯、樓
道、活動場地材質、規格、標準要適宜孩子特點 ;
不宜安裝大型玻璃門、房間不宜有門檻、地版不能太滑
玩具、餐具、桌椅等應為幼兒的專用標準和規格
電器插座不能太低
活動室內不宜鋪塊毯;
【案例】:孩子被室內地毯卷邊絆倒摔傷,把牙磕掉;
小班孩子上廁所,地面有水滑倒摔傷
二樓陽臺壁欄桿空隙太大,孩子頭被卡住
7、設施安全包括幼兒直接使用的設施、用品、
用具;也包括為幼兒學習生活服務的:如廚房、庫
房、電器、電線、及消防、治安等設施設備等;
【案例】幼兒園電線老化引發火災
(二)制度完善 幼兒園的安全制度主要是定給教職員工的
1、園領導安全責任分工制度
2、員工安全責任制 聘任的員工應符合任職要求
3、安全檢查制度
4、幼兒活動范圍的制度
明確規定幼兒到哪些地方必須有教師帶領;哪些地方禁
止幼兒進入
例如:明確規定必須由教師帶領才能去的地方:浴室、廁
所(小班);
禁止帶孩子去的地方:如:鍋爐房、倉庫、地下室、廚
房、配電室等
【案例】 家長未按時接孩子,老師照看時帶孩子去廚房,
孩子跌到熱水桶中燙傷;把哭鬧的孩子放到地下室忘記
5、專項制度
例如:門衛制度;家長接送規;帶班教師規定;
幼兒睡眠值班教師規定;園車規定;廚房制度、衛
生保健制度、傷害事故記錄制度等
【案例】 家長未按時接孩子(大班),孩子執意要自己回家,
老師便放孩子走了,發生交通事故
園車司機拉孩子到修車廠,孩子打鬧把小朋友推下車摔傷
山東一幼兒園孩子沒下車被憋死
孩子午睡教師睡著,孩子上廁所從床上摔下骨折
(三)教育經常(主要是教育員工)
1、保障幼兒安全是新員工的第一課
2、安全教育經常化
對員工要經常進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護幼兒人身安
全的教育;
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制止幼兒危險行為
3、大型活動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安全教育
4、根據幼兒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對幼兒進行安全
教育,培養規則意識 (但別指望幼兒自覺遵守)
【案例】:孩子從幼兒園跑出去被車撞,老師說經常教育
(四)管理到位
做到盡職盡責是預防傷害事故的根本。
有孩子就得有老師照看,孩子的每個活動都要考慮是否
安全;不同于學校教師在課間休息可以離開教室,
幼兒園老師、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工作職責,
工作認真負責,不得擅自離崗
【案例】教師在孩子活動室修保險絲,摔倒砸到孩子身上
孩子午睡時教師去買菜,孩子從床上掉下摔死
教師回辦公室喝水,孩子從滑梯上掉下,骨折
不得體罰、變相體罰;(一些幼兒園有體罰行為)
【案例】 針扎、揪耳朵、踢孩子
絕大多數傷害事故都是失職造成的,不能歸責為孩子
落實安全制度的每項細節、注意孩子的點滴行為
疏于管理的“意外”就是失職
法律上的“意外”: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難以預料、預防、
難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沒想到”;幼兒園有責任
盡到“注意義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就是失職,就是過錯就
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救治及時
發生傷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對幼兒發生病痛或傷害不要不懂裝懂(孩子不擅表達教
師要注意觀察)
【案例】 孩子從翹翹板上摔下,老師沒在意,孩子脾臟摔破
(六) 預案常備
幼兒園要高度重視防范侵害幼兒人身安全的惡性
事件
領導班子高度重視: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與教育行政部門、警務部門建立溝通聯系制度
加強門衛制度 :加強園門保安(人數、年齡)
加強對周圍環境的監視
安裝攝像頭、監視器有人值班
配備必要的防范器械
嚴格家長接送孩子制度 等待區域、識別進園人員
不能把孩子孩子交給陌生人
嚴格園外人員進園制度(登記、工作人員接送)
接送孩子時間增加大門安全人員、最好有警員 幼兒園周邊環境復雜的應要求設立治安崗亭或
警務室
設置連通報警裝置
重視幼兒園周邊日常環境治理
幼兒園周邊出現涉及安全的異常情況及時向有
關部門報告
應對自然災害的緊急預案:
報警求救、安全疏散通道、必要的逃生用具 根據幼兒年齡特點進行逃生的演習
四、幼兒園安全工作需特別注意的:
1、門衛制度及家長接送制度
2、幼兒活動、休息場所必須有人值守
3、不得對幼兒進體罰或變相體罰
4、不得讓幼兒獨處
5、嚴格管理幼兒餐飲。
6、大型活動要有嚴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7、不得安排幼兒參加不適宜的活動(不適合的文體活動。禁止參與商業活動【案例】商業慶典孩子從木馬上掉下摔傷)
8、睡眠管理 (午睡、洗澡等 <寄宿制>)
9、及時向家長報告幼兒的安全信息(身體、精
神狀況)
10、重視家長反映的幼兒安全信息(身體、 精
神、接送人員或時間變化、不得讓孩子自行回家)
11、幼兒園園車 (嚴格園車管理、車況、超載、上下車人數、車內秩序等)
五、幼兒園對幼兒的安全教育、管理必須與幼兒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相適應。
(一)保護、管理措施必須與孩子的年齡和認知
能力相適應。幼兒在園期間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幼兒
自我保護基礎上
(二)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必須讓幼兒聽懂 ,對幼
兒的要求必須是幼兒能做到的
六、 在園幼兒的監護權問題
1、幼兒園不是幼兒的法定監護人
現行法律尚無幼兒園、學校對未成年人履行監
護職責的規定;不承擔監護職責不等于沒責任在幼
兒園未接受監護人委托的情況下,幼兒園對在園幼
兒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
2、幼兒父母應履行監護責任
按時接送孩子;配合幼兒園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不要讓幼兒把有安全隱患物品、玩具帶到幼兒園
法定監護人應與幼兒園共同做好幼兒人身安全
保護工作
七、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8周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16周歲
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兒童
幼兒園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幼園
對幼兒承擔的保護責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護
預防人身傷害的工作的難度也是最大的。
(二)幼兒園傷害事故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過失:疏忽或者過于自信
故意:明知結果會發生,希望或放任發生
幼兒園的傷害事故絕大部分屬于過失造成的
過失即是失職,失職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孩子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同,教育機構對發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二)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般由民
事案件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但按照《侵權責任法》
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或教育機構發生
人身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舉證”
即:只要10歲以下的孩子在幼兒園或者學校受
到人身傷害,即認為幼兒園、學校有過錯,應擔法
律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自己已盡職盡責,教育、管理上沒有過錯才能免責。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不滿18歲)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
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
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
承擔責任。
新的法律規定意味著加大了對無民事行為能
力人的保護力度,加重了幼兒園、學校對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的安全保護責任。
八、第三方責任
第三方責任:幼兒園在負有安全保護責任的期間
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幼兒人身傷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
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
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
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
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首先由直接侵權方(第三方)承擔責任
如果為幼兒園提供服務,或其他園外人員造成
幼兒人身傷害,首先由提供服務方或其他園外人員
承擔侵權責任。
(二)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
但如果幼兒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需承擔補充責任。(承擔自身過錯的那部分)
九、傷害事故的處理途徑
(一)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妥善及
時” 原則
(二)處理途徑
民事糾紛:民不舉,官不究。
解決途徑:協商(私了);調解;訴訟
幼兒園最好能成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協商
(三)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主體
1、首先由幼兒園承擔責任 (別把教師推在前面)
2、然后根據教師錯誤的具體情況再做相應處理
幼兒園教師無資格證,如果發生傷害事故會加重幼兒園侵
權責任.
3、 具體賠償內容、標準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
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
(四)保存證據:幼兒園應當注意保存發生傷害
事故事實的證據:攝像、錄像、照片、病情診斷書
導致傷害的物證、及相關證人的證言。
孩子主要活動場所和大門口最好安裝監視器。
以便發生事故時提供相應證據
十、人身傷害保險
如果政府給幼兒園上了“幼兒園責任險”,應該
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
如果家長給幼兒上的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的
賠償不能代替幼兒園的賠償。幼兒園仍需依法償 。
幼兒園安全大于天, 必須高度重視,認認
真真,謹小慎微做好安全工作,避免發生傷
害事故, 保障幼兒人身安全,使幼兒健康快
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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