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管理與事故處理PPT課件這個PPT共47頁,該文件包含了PPT課件。主要包含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幼兒園安全責任范圍,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安全需特別注意的幾項工作,在園幼兒的監護權問題,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第三方責任,傷害事故的處理途徑,案例分析等,歡迎點擊下載。幼兒園安全管理與 幼兒傷害事故的預防及處理
第一部分:概 要
傷害事故案例
◆2000年8月11日,浙江義烏市一幼兒園因大型玩具滑梯未固定牢,導致一名幼兒在攀玩時,被翻到的滑梯擊倒身亡,連父母也沒能見上孩子最后一面。
◆2004年8月4日,北大第一醫院幼兒園52歲門衛徐和平(曾患有精神分裂癥)揮刀連砍15名幼兒和3名教師。其中一名幼兒當場死亡。
◆2010年8月26日,湘潭市岳塘區金瓜子幼兒園發生的一起悲劇:一名年僅2歲零7個月的幼兒在被園車接入園內后,由于工作人員疏忽,竟被遺留在車內長達5個多小時,最后窒息死亡。
◆2010年9月19日,7歲男孩的李亮放學回家后來到幼兒園,領走了在這里入托的4歲的弟弟李星星,兄弟倆沒回家,而是來到了附近一個池塘邊玩耍,不幸雙雙溺水身亡。
◆一天午睡時,不滿6歲的幼兒劉某從幼兒園寢室的高低床上鋪摔到地板上。經法醫鑒定,劉某鎖骨骨折及頭部受傷,并出現陣發性失明、失聽、抽搐、記憶力下降、反應遲鈍。劉某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園方賠償。近來不少幼兒園均發生類似的事件,引起了一些法律糾紛。
◆某天下午,老師帶孩子在草地上休息,有幾個孩子向老師提出要去玩大型玩具,老師覺得反正是視線范圍內,就答應了。過了一會,老師隱約聽到孩子的呼救聲,連忙跑去,發現一孩子卡在滑梯上動彈不了。原來這個孩子穿著戴繩的衣服,在玩滑梯時,由于用力過大,帽繩卡在玩具滑梯扶手的接口處,繩子勒住了孩子的頸動脈(最致命的位置),短短幾分鐘,一條鮮活的生命轉即消逝。
幼兒園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1. 幼兒認識能力尚在啟蒙階段,對自我和社會的認識水平低,難以進行自我保護。
2. 幼兒身體發育不健全,動作協調性差,避免和承受傷害的能力不強。
3. 規則意識尚未建立。
4. 幼兒園是幼兒學習、生活、群居的地方,人數多,密度大。做好安全保護、預防人身傷害的工作相對學校來說難度要大得多。
三、幼兒園安全責任范圍
1. 幼兒園對幼兒人身安全保護責任的時間范圍
從孩子入園到離園的時間段內。
(如果有園車,從早上上車,到下午孩子下車交給家長)
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時間內。
2. 幼兒園安全保護責任的空間范圍
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包括直接與間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場地、設施設備、用品、用具)
3. 關于意外傷害 “沒想到”不能說是“意外” 法律上的“意外”:是指不可抗力,難以預料、難以預防、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沒有想到”,幼兒園有責任盡到“注意義務”,沒有盡到注 意義務就是失職,就是過錯,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幼兒園的安全工作主要是盡到“注意”義務, 做好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意外”不等于“沒想到” 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主要指“不可抗力”,指因難以預測、預防的因素造成的傷害。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失職行為,屬于過錯,不屬于意外。 四、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 (一)設施安全 設施不安全是幼兒園傷害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 幼兒園要符合選址標準 2. 場地、房屋、設施、用品用具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活動室、臥室、盥洗室、廁所、樓梯、活動場地,避免摔倒、劃傷、磕碰等) 購買物品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保存購貨憑證。 (玩具、用品要符合質量標準,別圖便宜,自制玩具、學具首先考慮安全) 3. 幼兒園要設置安全通道
4. 設備、器械安裝規范、牢固
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脫落、不易碎、不掉色 5. 按規定對設施、用品、用具進行維修、更新
幼兒用品要定期檢查維護、更換。
6. 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兒用品的規格和標準。 要按年齡配備相應玩具,與孩子有關的場地、設施、用
品要符合孩子年齡特點和心理身體發育水平。
7. 設施安全包括直接使用的設施、用品、用具;也包括庫房、消防、治安、電器等基礎設施設備。
(二)制度完善 幼兒園的安全制度主要是定給教職員工的
1. 園領導的安全責任分工制度
2. 員工安全責任制(聘任的員工應符合幼兒園要求)
3. 安全檢查制度
4. 幼兒活動范圍的制度
明確規定幼兒到哪些地方必須有教師帶領;哪
些地方禁止幼兒進入。
5.專項制度。例如:門衛制度;家長接送規定;帶班教師規定;幼兒睡眠值班人員規定;園車規定;廚房制度、衛生保健制度等等。
6. 傷害事故記錄報告制度
(三)教育經常
幼兒園的安全教育重點是全體員工。
1. 幼兒安全是新員工的第一課
2. 安全教育經常化
對員工進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護幼兒人身安全的教育;
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制止幼兒危險行為
3. 大型活動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安全教育
4. 應對突發事件的教育
5. 根據幼兒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進行安全教育,培養規則意識(能聽懂、理解、做得到)
(四)管理到位
做到盡職盡責是預防傷害事故的根本。
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工作職責,不得
擅自離崗、工作認真負責、不得體罰、變相體罰;
絕大多數傷害事故都是失職造成的,不能歸責為孩
子。
管理要關注細節,做到防微杜漸。
(五)救治及時
發生傷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對幼兒發生病痛或傷害不要不懂裝懂(孩子不
擅表達)
(六) 預案常備
安全是幼兒園永恒的主題,絕不能因為出事故了,才想到關注幼兒的生命安全。
領導班子高度重視: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與教育行政部門、警務部門建立溝通聯系制度。
加強門衛制度 :加強園門保安(人數、年齡)
加強對周圍環境的監視
安裝攝像頭、監視器,有人值班、
配備必要的防范器械
嚴格家長接送孩子制度(等待區域、識別進入人員、不能把孩子孩子交給陌生人)
嚴格園外人員進園制度(登記、工作人員接送)
接送孩子時間增加大門安全人員、最好有警員 幼兒園周邊環境復雜的應要求設立治安崗亭或
警務室
設置連通報警裝置
重視幼兒園周邊日常環境治理
幼兒園周邊出現涉及安全的異常情況及時向有
關部門報告
應對自然災害的緊急預案:
報警、防范設施、疏散通道 根據幼兒年齡特點進行逃生的演習
五、安全需特別注意的幾項工作
1. 門衛制度及家長接送制度
2.不得對幼兒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3.不得讓幼兒獨處
4. 大型活動要有嚴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5. 寄宿制幼兒的管理 (睡眠、起床、洗澡等)
6. 重視家長反映的幼兒安全信息(身體 精神 接送時間)
7. 嚴格管理幼兒餐飲(生熟食物均要留樣)
8. 幼兒園園車管理 (超載、上下車人數、車內秩序)
六、在園幼兒的監護權問題
1. 幼兒園不是幼兒的法定監護人現行法律尚無幼兒園、學校對未成年人履行監
護職責的規定;不承擔監護職責不等于沒有責任,
幼兒園對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要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責;
2. 幼兒父母應履行監護責任
按時接送孩子;配合幼兒園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不要讓幼兒把有安全隱患物品、玩具帶到幼兒園。
法定監護人應與幼兒園共同做好幼兒人身安全保護工作。
七、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處理
(一)相關法律概念
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8周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則視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兒童
簡單地講:10歲以下兒童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民事權利,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幼兒園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中受保護力度最大的群體。因此幼兒園對幼兒承擔的保護責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護,預防人身傷害的工作的難度也是最大的。
(二)幼兒園傷害事故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過失:疏忽或者過于自信
故意:明知結果會發生,希望或放任發生
幼兒園的傷害事故絕大部分屬于過失造成的
過失即是失職,失職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孩子的法律行為能力不同,教育機構對發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三)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般由
民事案件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但按照《侵權責任法》
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發生人身傷害
事故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即“被告舉證”
即:只要10歲以下的孩子在幼兒園或者學校受
到人身傷害,即認為幼兒園、學校有過錯,應擔法
律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自己已盡職盡責,教育、
管理上沒有過錯,才能免責。
八、第三方責任
第三方責任: 幼兒在園負有安全保護責任的期
間,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幼兒人身傷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
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
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
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
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首先由直接侵權方(第三方)承擔責任
如果為幼兒園提供服務,或其他園外人員造成
幼兒人身傷害,首先由提供服務方或其他園外人員
承擔侵權責任。
1. 服務方應具有相關資質證明、檢測證明。
2. 依法簽訂并保存合同。
3. 建議食品、藥品采取定點供應。
(二)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補充責任
但如果幼兒園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需
承擔補充責任。(承擔自身過錯的那部分)
九、傷害事故的處理途徑
(一)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妥善
及時” 原則
(二)處理途徑
民事糾紛:民不舉,官不究。
解決途徑:協商(私了);調解;訴訟
幼兒園最好能成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協商
(三)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主體
1. 首先由幼兒園承擔責任 (別把教師推在前面)。
2. 然后根據教師錯誤的具體情況再對教師做相應處理
幼兒園教保老師、醫務人員等無資格證,如果發生傷害事故會加重幼兒園的侵權責任。
(四)保存證據:幼兒園應當注意保存發生傷害
事故事實的證據:攝像、錄像、照片、病情診斷書、
導致傷害的物證、及相關證人的證言。
孩子主要活動場所和大門口最好安裝監視器,
以便發生事故時提供相應證據 。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發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廣播電視發展中心藝術幼兒園小六班幼兒就寢時班主任楊慧珍為了防蚊點燃了三盤蚊香,分別放置在床鋪間走道的地板上。22時10分許,楊下班臨走時,告訴當晚值班保育員吳桂英點了蚊香要注意。23時10分許,值班領導和保健醫生巡察小六班,擔心蚊香對幼兒呼吸道有影響,囑咐當班保育員吳將寢室窗戶打開,保持空氣流通。23時30分,吳離崗。零時15分許,吳回班聽到寢室內“噼啪”聲響,發現16號床棉被和14號床枕頭起火,馬上呼救,然后救出4名幼兒。此時,室內濃煙漫遍,隨后趕來的消防官兵和幼兒園工作人員趕緊撲救,最終造成13名幼兒死亡,1人受傷。
(二)事故分析
1. 從領導、保健醫生到保教人員,安全意識淡薄。①蚊香放置的位置不對;②關注角度偏離。
2. 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①幼兒就寢值班人員制度;②幼兒園防火安全制度。
3. 教職工玩忽職守,責任心差。①明知有安全隱患而不排除;②夜班人員長時間離崗,責任心極度缺乏釀成慘劇。
4. 安全教育不到位,應急機制缺乏。①當班人員不知在第一時間用滅火器滅火;②營救不迅速,缺乏應急機制;③對幼兒也缺乏相應的安全教育。
(三)事故啟示
1. 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形成安全管理網絡。
2. 值班人員嚴格安全方面的督察,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 消防安全不容忽視。①幼兒園應加強火源、電源電路管理,禁止幼兒生活區留有明火;②定期進行消防講座與實地演習(基本常識、逃生技能)。
4. 應急處理刻不容緩。(如:汶川地震中,都江堰市幼兒園師幼憑借“逃生演習”經驗,快速有序撤離,全院400多名幼兒與50多名教職工毫發無損)
5. 簽訂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書,每次培訓職工與單位簽訂知曉書。①強化責任意識;②明確責任范圍;③便于統計培訓疏漏人員。
案例2:因大型玩具引發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0年8月11日,浙江義烏一幼兒園因大型組合玩具的滑梯未固定牢,老師帶孩子在玩組合玩具時,導致一名孩子在攀玩時被翻到的滑梯擊倒身亡。
2008年6月4日,長沙市某園大型玩具轉椅使用多年,中軸下沉,園方已維修一次,并逐班強調“各幼兒活動時要小心,手不要伸進中軸”。這天,家長接孩子并帶他在游樂場玩耍,突然聽到一聲慘叫,一名孩子無意中將手伸進轉椅中軸處,家長好不容易把孩子的手解救出來時,手指已經骨折,原來,中軸再次下沉發生故障所致。家長意見很大,要求園方要承擔責任,園方認為是家長將孩子接走后發生的事故,與幼兒園無關,雙方相持不下。
(二)事故分析
1. 園方疏于管理。安全檢查不到位,不細致,安全責任不明確。檢查流于形式,走過場。前一事例因沒及時發現問題所致,沒有明確安全與檢查者的責任。
2. 園方缺乏排患行動。發現問題沒有及時徹底解決,沒有從源頭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暫時不能解決,必須貼警示牌,或者關閉設施停止使用。
3. 教師在活動前沒有仔細檢查活動設施是否安全牢固。
4. 設施不良是罪魁禍首。兩起事故均是設施不良所致,設施不良所引發的安全事故極多,多因玩具使用時間長、缺乏有效的、專業的維修和管理,另外,玩具質量與安裝不當也是重要因素。
5. 園方有無過錯?雖發生在家長接手之后,從幼兒園對幼兒人身安全保護責任的空間范圍來看,園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事故啟示
1.加強對大型玩具的精細化管理。
①建立排查與檢修的臺賬制度,定專人定期檢查,明確責任,及時做好相關記錄。關注細節,即使發現、排除隱患。
②定期請專業人員檢修、保養。
③對陳舊、老化的器材,堅決更換,花錢買平安。
④購買正規廠家、質檢合格的產品,請專業人員安裝;
⑤保存原始憑證,以便日后備查與聯系。
2.主動承擔責任,積極處理。由園方設備設施引發的事故,園方要理性承擔。應對措施:
①換位思考,理解家長,做好安撫工作,該賠的一定賠償。
②協助家長積極治療傷者,承認幼兒園的不足,告之補救措施。
3.對園舍與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排查。包括直接使用、間接使用的所有房屋、場地、設備設施、用品、用具等。
4.為入園孩子購買相關保險。降低家長與幼兒園的經濟損失。
案例3:危險用品放置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1年4月某天,長沙市一幼兒園白托小班在進行完集體教學活動后,幾個孩子到口杯柜前取杯子喝水,因發生擁擠,口杯柜上的開水瓶翻倒下來,滾燙的開水潑灑在站在柜前的4歲女孩陳諾琳的脖子、胸前和手上,老師慌忙之中將孩子衣服脫下散熱,結果孩子的身體多處連皮剝落。經醫院積極治療,孩子康復出院。但孩子屬于疤痕性皮膚,這個美麗的女孩因此一輩子無法穿低領、無袖的衣服。家長當時沒有向園方提出任何要求,等孩子大班畢業,馬上要求幼兒園高額賠償,并拿出了燙傷時的照片、病理資料和其他證據……
(二)事故分析
1. 園方制度執行不力。該園雖有相關制度,如《獎罰細則》中明確規定:“不能將危險物品隨意放置,或放在孩子能夠得著的地方,違規者每發現一次扣當班人員10元”。很明顯,事故的發生說明老師沒有執行到位。
2. 行政領導值班粗枝大葉。開水瓶放在這柜上已不是一兩天的事,值班園長沒有發現制止。
3. 當班教師思想麻痹。對于安全問題缺乏危機意識和預見性,或者意識到了但抱有僥幸心理。
4. 沒有掌握燙傷緊急處理的正確方法。
5. 制度不健全,不細化。危險品除了規定放在“幼兒夠不著的地方”,還應規定“放在穩固的地方”。制度中對于危險物品應該存放的位置沒有針對班級情況作統一規定。
(三)事故啟示
1. 健全與完善制度。考慮制度的全面性。對于危險物品的存放與使用應該做詳細、具體規定;制訂《行政人員值班制度》。
2. 加大行政值班督查力度。值班人員履職情況納入考評考核,對未履行職責、違反制度、失職的值班人員進行教育與處分。
3. 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對于危險的警覺性與預見性。
4. 教職工必須掌握燙傷應急處理的基本常識。
5. 理解家長,積極做好安撫與賠償工作。
6. 保存傷者所有病理資料,并對事件的發生與處理做詳細記錄。
《省一幼行政人員值班制度》
行政值班由行政管理人員輪流值班,每人每周1—2天。坐班時間:7:30—20:00。行政值班人員的工作職責如下:
1. 早上7:40—8:15、下午5:40—6:15,值班人員在院大門口迎送家長及幼兒,協助傳達室工作人員把好安全第一道關口。
2. 全面了解幼兒院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勞動紀律。
3. 負責處理行政事務及偶發事件。
4. 負責檢查全院職工的出勤及履職情況。
5. 深入各教學班每天不少于兩次(白天不少于一次,晚上不少于一次),了解內務衛生與落實教育計劃的情況,了解幼兒出勤、學習活動、行為習慣、生活護理、進餐、睡眠等狀況。
6. 負責巡視檢查全院安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向院長或上級部門報告。
7. 按時、詳實登記“院務日志”。
8. 值班人員手機與固定電話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前天早上7:30—第二天早上7:30),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確保有事能及時聯系。
案例4:因園車接送孩子引發的安全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10年8月26日,是湘潭市兩歲零7個月幼女心儀的家屬最悲痛的一天,心儀的爺爺早上將孫女送上幼兒園的園車后,這一去竟然成了她與家人的永別。由于幼兒園方面疏忽大意,將心儀單獨留在園車內6個小時,導致她不幸身亡。據心儀的爺爺介紹,早上8時,他將孫女送上了金瓜子幼兒園接送孩子的園車,不料,下午2時,幼兒園方面打來電話,說心儀在園內出事了。接到通知后,心儀的家人立即趕到幼兒園,與幼兒園的老師一起將她送進醫院搶救,但一切為時已晚,這條幼小的生命已經停止了呼吸。據主要負責將幼兒園小朋友接到園中的譚雨介紹,下午2時半幼兒園放學后,他們才發現心儀躺在園車內,一動不動,渾身是血。就這樣,由于幼兒園方面一時疏忽大意,心儀被單獨留在車內6個小時,直至身亡。
今年4月,岳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園長張輝霞、幼師譚雨、司機劉安平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一年、十個月,并分別緩刑;三位被告共同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95000元。
(二)事故分析
1. 幼教監管不力。從單個事件看,這些事故似是偶然,但如果聯系起來分析首先就是幼教監管的制度問題。有社會輿論分析指出,出事幼兒院大多沒有資質,屬黑幼兒院,也有一些并不正規的民辦幼兒院,因硬件設施簡陋、資金不足,連生存都步履維艱,但這些“黑園”價格很低,在辦學質量、硬件設施、安全衛生等方面不盡如人意,城市低收入人群、城中村外來務工人員大多會選擇這些幼兒院。
2. 幼兒園規章制度不健全,有漏洞。跟車教師在幼兒上下校車時沒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在收車鎖門前也未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結果將幼兒遺漏在車內。但很明顯,該園沒有建立相應的園車接送制度,對員工培訓沒到位,園長應負管理失職責任。
3. 工作人員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校車接了多少孩子,下了多少孩子,應是一個常識問題。但這個常識被幼兒院從業者的麻痹大意所掩蓋。從事和孩子有關職業的人應充分考慮到孩子的弱勢身份,盡最大努力地考慮到他們可能面臨的危險,避免將他們置于某種危險的境地。如果有這份體貼孩子的情懷,一個個幼小的、鮮活的生命就不會在校車內匆匆凋謝。
(三)事故啟示
1. 加強幼教機構的監管力度。“校車悶死幼兒”案折射出部分幼兒院管理中的漏洞,也敲響了幼教監管警鐘。盡管安全管理被眾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三令五申,可是,在有的地方,偏偏在落實上脫了節、走了調。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幼兒教育機構必須從嚴要求,從嚴監管,從嚴督查,對關系到幼兒人身安全的每一個環節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并出臺相應的問責制度,確保規范化操作,杜絕因管理細節失誤危及幼兒安全。
2. 建立完善幼兒園園車安全接送制度。
3. 加強教職工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教育。針對制度進行培訓,明確責任,簽訂跟車工作人員安全責任書。
4. 揚長避短,合理用人。粗心的人員不能安排從事要求認真細致、責任心強的工作。
某幼兒園接送車制度
接送幼兒老師要認真執行《車上安全制度》、《幼兒園跟車教師安全接送幼兒要求》,對不遵守制度的不認真履行責任的人,要及時提出警示告誡,嚴重的匯報上級領導,予以相應處理。
《車上安全制度》
1、幼兒要在老師保護下上、下車;
2、教師要調整好幼兒的座位,坐前排的大人或幼兒要系好安全帶。站立車上無座幼兒老師要隨時提醒他們抓好把手,避免緊急制動時摔倒;有座位幼兒要抓牢把手,避免剎車時頭碰前面;
3、教師視線不離幼兒。避免幼兒在車內打鬧,禁止幼兒玩弄車門、車窗、開關等,坐在車窗邊的幼兒頭手不準伸出窗外;
4、教育幼兒要保護車上衛生,不在車上亂扔果皮垃圾,避免因此而滑倒;
5、要求幼兒不在車上吃東西,避免吞咽時嗆入氣管;
6、車輛行駛時大人與幼兒均不得靠在車門上,避免將幼兒摔出車外。
7、幼兒不得站在車座位上,避免車輛搖晃時摔下去;
8、細心觀察、照料每一名乘車幼兒,及時解決車內發生的問題。(如哭鬧、大小便、嘔吐、擦鼻涕、梳頭發、整理散落的物品、糾正穿反的衣褲和鞋襪等)。
《跟車教師安全接送幼兒規定》
為了保證坐車幼兒安全上園返家,對跟車教師有以下規定:
1、要求坐車幼兒家長準時接送,如換人接幼兒,跟車老師要詢問事由,并與家長電話聯系,才能讓其接走幼兒。如果沒有家長接送,一律不讓幼兒自己回家,必要時幼兒隨車返園。
2、接送老師一定要坐在能看見每個幼兒的位置。一律不允許幼兒在車上打、鬧、跑、站、側坐,把手、頭伸出窗外。
3、接幼兒入園上車時,老師要快速對幼兒進行晨檢,一摸(摸頭是否發燒)、看(看幼兒暴露部分是否有紅、腫、青塊、傷痕等,如有要馬上向家長問明)、檢查幼兒是否帶不安全或危險物品。
4、 跟車子老師在幼兒入園上、下車和離園上、下車,要仔細查清人數,做到認真點名做好記錄,不要出現漏掉現象。
5、 每次幼兒全部下車后,跟車老師要從最后排向最前排清查一次,看看車上是否有人有物(絕對不能把幼兒滯留在車上)。
6、 跟車老師要把家長交待的事情記錄下來(如吃藥、交費、換衣、請假、建議或意見等等),不得隨便停車買早點。
7、要時刻提醒開車師傅不得超速,超載,高度注意行車安全;幼兒下車時,須多注意左右兩邊的車輛來往,若車前后有幼兒,不得開車。車未停穩,不得讓幼兒上下車。
案例5:幼兒走失的安全事件
(一)事件概況
2011年3月某天下午4時,長沙市某幼兒園一個剛入園沒幾天的三歲小男孩,由于想家,情緒不穩定,獨自跑出教室,經由傳達室時伴隨一個來園咨詢報名的家長一起走出,傳達室人員誤以為是這位家長的小孩,因此沒有過多地詢問。于是這名小孩獨自走了將近3公里,經過幾個十字路口,才走回了家。家長馬上打電話給老師,老師對此還不知情。此事細想令人十分后怕!
(二)事件分析
1. 當班人員缺乏責任心和警惕心。具體表現在:一是沒有隨時清點幼兒人數,二是沒有保證所有幼兒都在自己視線范圍之內。以至于孩子何時走失的、誰走失了都不知情。
2. 教師忽視了新生入園的焦慮期。剛入園的幼兒對新環境肯定會表現出不穩定的情緒,會哭鬧著回家,甚至會跑出教室……而當班人員對這些幼兒的情緒明顯關注不夠,忽視了他們對新環境的焦慮、恐懼等不適應的感受。
3. 接送制度、門衛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傳達室值班人員沒有嚴格把好來訪人員關,警惕心不高。來訪人員進來時是經過值班人員詢問,并登記了是咨詢報名的,而出去時多了一位幼兒,卻沒有引起值班人員的注意。另外執行接送卡制度也不嚴格、規范,沒有核對家長信息。
4. 幼兒年齡小,不知跑出會有風險。3歲的幼兒年齡小,認知水平低下,安全知識是空白,不知獨自離開集體會有危險。而家長也忽視了對孩子這方面的安全教育,從而導致了此事的發生。
(三)事件啟示
1.安全警鐘長鳴。全園職工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教育觀念與意識。園長時刻給教職工敲響安全的警鐘。
2.當班人員對孩子的情況要心中有數。
①每一個孩子要在老師的視線范圍內,當班人員分好工,合理站位,防止幼兒離開集體。②隨時清點幼兒人數。尤其對于剛入園的新生。③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口頭、文字)。
3.重視新生的入園適應期。①教師在孩子入園前應上門家訪,了解孩子,拉近距離。②多與孩子有些肌膚接觸,讓孩子有安全感,對老師有信任感。③對情緒特別不穩定的幼兒要隨時帶在身邊,多給關愛和照顧。
4.建立完善《接送制度》和《門衛安全制度》,并嚴格執行。①不準陌生人接孩子。②嚴格門衛制度(詢問、核對、登記)。③接送幼兒高峰時段,大門口務必多配值班人員。
5. 對幼兒的安全教育須經常、有效。
幼兒園安全大于天, 必須高度重視,認真細致、盡職盡責地做好安全工作,避免發生傷害事故,保障幼兒人身安全。但也絕不能因噎廢食,因安全束縛幼兒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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